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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档案管理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学生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所涉及的学生档案指按国家计划招生的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提取的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生档案由我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员必须及时做好档案的接收。接收时要认真检查档案有无破损,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无缺。 第五条:接收档案要及时存入档案室,按顺序摆放。 第六条:新生入学第二个月(一般在十月份),我处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同时建立大学生档案。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入学登记表、入学体检表、学籍、学年鉴定、奖励决定、处分决定、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等均进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在毕业生离校前(一般在六月份)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学生档案的利用和移出必须做到统一规范,不允许学生个人自提档案。 第十条:查阅学生档案必须持有效证明,经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登记,调出所需档案在本处办公室查阅。 第十一条:摘抄档案内容须经处长批准。对摘抄的档案内容经档案管理员核实签字后,再加盖本处公章。 第十二条:未经处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学生档案带离本处办公室。 第十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法》,做好学生档案的管理,不准擅自提供、摘抄、复印、销毁学生档案资料,违者按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招生就业指导处 2003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