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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 |
为认真做好江西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凡以“三校生”(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身份单独报考高职类院校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报考资格学校的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7]8号)文件规定,“同时举办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时,必须纳入当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培养和管理,不得参加高职院校对口招生升学考试”。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指定的地点报名。 凡参加本年度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员等)均须参加报名,未报名的考生不得参加本年度录取。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我省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二、考试 4、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分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统考、艺术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外语口试、体育优惠考生体育成绩复试等六种。 5、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于 三、评卷 15、高考评卷工作由省高招委领导,省高招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评卷点进行。评卷教师由省高招办根据有关规定聘请。 普通考生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语文、数学、英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以及 “三校生”参加我省文化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8、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体检工作在 六、填报志愿 19、考生应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专业志愿。考生志愿必须由本人亲自填报,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填定上交后的志愿任何人不得更改、覆盖、调换。志愿表与志愿卡不相符时,以志愿卡上的志愿为准。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为了尊重考生意愿,充分体现高考志愿的严肃性,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院校。 填报志愿的方法与时间: (1)提前批本科志愿考后估分网上填报: 七、建档 20、考生纸质档案建档工作由各设区市招考办组织县(区)招考办进行。高考的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考办保管,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仅民办本科和第三批本科院校录取考生需要)和本人准考证原件领取纸质档案,自行带交录取院校报到。 考生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基本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志愿表,其中提前批本科志愿由考生本人根据网上填报志愿填写在志愿表中(以网上填报志愿为准),第三批本科及专科(高职)批次志愿表由县(区)招考办根据考生网上志愿表打印建档;
(4)考生高中阶段有关档案材料;
(5)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6)报考有外语口试或徒手画要求和享受优惠的考生还应分别具有下列材料: ①《外语口试成绩记载表》; ② 徒手画; ③《享受优惠考生登记表》及其证明材料。 对有外语口试、徒手画和符合享受优惠的考生,县(区)招考办在建档时必须在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上加盖有关戳记,并且按规定录入电子档案中。 八、查分 21、考生可以申请查核考分。 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统。如有误,予以更正并将查核有误科目的查卷费退回给考生。对于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考生申请查分时间为 九、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须于 十、录取 26、我省今年省内、外所有高校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7、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凡是退回的电子档案必须写明退档理由,并用文字记录保留备查。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28、普通高等学校录取: 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含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招生计划数以及华东交通大学、南昌航空大学部分专业计划数;军事院校(含国防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报考志愿情况单独划定。 录取时按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含定向)、第二批本科(含定向及本省艺术、体育)、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专科(高职)等五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工作。 录取时实行“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高等学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提供电子档案,由学校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录取办法。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并在同批次时间进行录取。 参加提前批本科录取的江西师范大学和参加第一批本科录取的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如在相应批次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缺额补报志愿录取后仍不满额,可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29、“三校生”考生录取: “三校生”考生录取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时按照本科、高职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其中本科批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第三批本科同时进行,高职批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专科(高职)批次同时进行。 30、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高招委同意,可以自行组织生源,凭准考证原件办理补录手续。 31、为了严格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省内高职(专科)和民办本科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省高招委录取专用章。 32、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录取工作应在 十一、录取政策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核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以下简称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2)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4)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10分: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加10分;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经省高招办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可加10分。 (6)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7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6、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步伐,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投档。 37、同时符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高招办将于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5、定向就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任何定向就业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高招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46、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高校招生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和省纪委、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47、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50、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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